(2017)浙0602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852号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昌安乐苑小区内6号。法定代表人:金水泉。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龙、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钰,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钰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