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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伟、张妍与陈长飞、罗士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妍,陈长飞,罗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居民,住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妍,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生,居民,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陈长飞,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罗士萍,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生,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伟、张妍与被执行人陈长飞、罗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长飞、罗士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王伟、张妍借款29万元及利息(以29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陈长飞、罗士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己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达成还款协议是一种和解行为,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伟、张妍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