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汉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汉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89号罪犯张汉才,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汉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汉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12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8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监狱提请罪犯张汉才的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张汉才属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汉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汉才属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汉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