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衢州三仟亩食品有限公司、曾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州三仟亩食品有限公司,曾建新,汪小燕,刘建宏,崔金爱,童俊,程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8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金友,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该社职工。被告:衢州三仟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下坦村西垅口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94725765Q。法定代表人:崔金爱。被告:曾建新,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汪小燕,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刘建宏,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崔金爱,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童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剑,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衢州三仟亩食品有限公司、曾建新、汪小燕、刘建宏、崔金爱、童俊、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