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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永与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19号原告:张永,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苑海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