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乔良、邱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良,邱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3执异15号案外人:陈林,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乔良,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邱齐山,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乔良与邱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林于2017年7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林称,2006年5月19日,邱齐山将属于其所有的位于固镇××××路房产证号为02××11房屋出售给我,价格6.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我一次性付清的购房款,邱齐山交付房屋钥匙给案外人,案外人即使用该房屋,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法院的查封拍卖该房屋裁定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请求撤销查封拍卖该房屋的裁定,解除查封。本院查明,2016年7月21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乔良的申请,依法作出(2016)皖0323执6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邱齐山所有的位���固镇××××路房产证号为02××03、02××04、02××06、02××07、02××10、02××11的房屋,并提交拍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林提出异议申请。经查,2006年5月19日,被执行人邱齐山将属于其所有的位于固镇××××路房产证号为02××11的房屋出售给陈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同年6月19日陈林一次性付清购房款6.5万元,邱齐山交付房屋钥匙给案外人,案外人即使用该房屋,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齐山在本院查封前将位于固镇××××路房产证号为02××11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陈林,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付清了全部房款,且办理了公证,案外人实际使用(占有)了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财产之前,双方房屋买卖行为案外人没有直接的过错,故案外人陈林的执行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邱齐山位于固镇县城关镇大营路房产证号为02××11的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谢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