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留与张绪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留,张绪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刘留,男,1980年8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建设路。被申请人:张绪北,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案执行申请人刘留与被申请人张绪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字6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