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波诉王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波,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15号申请人:谭波。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谭波申请执行王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