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宝卫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宝卫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48号罪犯兰宝卫,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宝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退赔被害单位武平县慈善总会人民币3501264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兰宝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兰宝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张某1、林某,闽西监狱民警郭某、张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兰宝卫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宝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95分。共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3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9715.82元,月均消费462.66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兰宝卫系职务犯罪罪犯,且其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入账、消费超过4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仅履行4000元,罪犯兰宝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兰宝卫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兰宝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兰宝卫系职务犯罪罪犯,且应退赔赃款数额巨大,其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宝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