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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龙武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楚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龙武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楚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448号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组织机构代码:73358853-4。法定代表人李保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取证,起诉,调解,上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龙武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业街金梭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孙楚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楚斌,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龙武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孙楚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5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1日根据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就案涉工程造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后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诉讼中,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将本案作出调解处理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诉讼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2017年7月28日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14元,减半收取13957元,由原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政芳审 判 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