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琼珍、陈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琼珍,陈观华,范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周琼珍,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证件号码450922195510052403。被执行人陈观华,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系陈锦秀的父亲,证件号码452527197607092330。被执行人范广兰,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系陈锦秀的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琼珍与被执行人陈观华、范广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执2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健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