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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6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双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乐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寿双双,寿国理,陈晓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6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负责人:陈长兴,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双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天元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寿国理。被执行人:浙江乐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法定代表人:寿双双。被执行人:寿双双,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寿国理,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晓美(曾用名陈小梅),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乐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寿双双、寿国理、陈晓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0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3994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27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超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的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暂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浙0681执4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执 行 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