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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吴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吴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725民初1463号原告:樊某,汉族,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某,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吴某之妻),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汉族,山丹县清泉镇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樊某与被告吴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6250元,息随本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8日,被告吴某、曹某以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息175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已逾期,二被告对本金及利息一直推诿拒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016年3月8日,经原告索要,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0000元后,将本金50000元和已产生的利息合计给原告重新出具70000元的借条一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吴某、曹某偿付原告樊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000元,合计92000元,限于2017年8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付36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36000元。自2017年5月9日起按照本金50000元,月息2%息随本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被告吴某、曹某负担,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