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勋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勋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79号被执行人方勋其,男,1998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汉族。被执行人方勋其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方勋其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225元,退赔给各被害人,但被执行人方勋其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2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厉子勇执 行 员 王 玮执 行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