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柏先金与石伯干、吴杰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先金,石伯干,吴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柏先金,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石伯干,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吴杰云,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柏先金与被执行人石伯干、吴杰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石伯干、吴杰云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柏先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的司法救助款4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人发放一张存有40000元救助款的中信银行支票,其同意该笔司法救助款项在本案执行款项钟予以扣除,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