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官敬昌与王开有、刘英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敬昌,王开有,刘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官敬昌,男,汉族,1952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开有,男,汉族,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刘英香,女,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敬昌与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王开有、刘英香赔偿款25655.2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2日起本院向银行、证劵、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等部门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无证劵、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2017年2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查,被执行人王开有、刘英香系聋哑人、精准扶贫低保户。申请执行人官敬昌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官敬昌,申请执行人官敬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