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艳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会平,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270号自诉人鞠会平,女,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人刘艳军,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自诉人鞠会平以被告人刘艳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鞠会平以被告人刘艳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鞠会平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鞠会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傲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