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与李磊、李春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李磊,李春兵,李迎均,李銮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606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住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双塔路。法定代表人:张家斗,该支行行长。被告:李磊,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春兵,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迎均,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銮群,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诉被告李磊、李春兵、李迎均、李銮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