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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进喜与时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喜,时连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758号原告:王进喜,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连雪,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原告王进喜与被告时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进喜的委托代理人孙车领、被告时连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进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87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供应被告化肥,截至2015年2月11日,被告结欠原告化肥款38766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主要内容是:欠条,今欠河间王进喜共计金额38766,大写:叁万捌仟柒佰陆拾陆元,此款于12月31日前还清,未按期还款由河间市人民法院裁决,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欠款人:时连雪。15年2月11日。时连雪辩称,欠款数额不对,被告曾还过原告5000元,原告没有计算在内,化肥的差价以及返点原告没有给被告,因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假化肥,被告被工商局罚款,因假化肥给被告200亩地,每亩损失300元也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提出如下质证意见:欠条上有更改,上面的还款日期不是被告写的,签名是被告写的,欠款金额也是被告写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上的签名和金额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多次供应被告化肥,截至2015年2月11日,被告结欠原告化肥款38766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未记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同意扣减此5000元,被告尚欠货款33766元未支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货款33766元货款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化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证实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化肥的差价以及返点原告没有给被告,因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假化肥,被告被工商局罚款,因假化肥给被告200亩地,每亩损失300元也需要原告负担,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也予以否认,故对被告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货款33766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连雪支付原告王进喜货款337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王进喜负担50元,由被告时连雪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路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