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792号原告:赵某,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民县。被告:谭某,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被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