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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香英、邱荣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香英,邱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徐香英,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邱荣良,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徐香英与被执行人邱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民终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香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邱荣良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405504289CN。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邱荣良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邱荣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邱荣良采取罚款300元的执行措施,同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元;于2017年7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截至2017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5000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致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执行申请费1025元未能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7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