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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与王丽丽、于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王丽丽,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孙海,行长。被执行人王丽丽,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于桂兰,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申请执行王丽丽、于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吉03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