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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冼永昌与林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永昌,林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050号申请执行人冼永昌,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林振兴,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关于冼永昌诉林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林振兴应向冼永昌支付借款50万元及其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支付律师费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冼永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5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