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017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平,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何江,男,汉族。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巨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