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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国、叶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国,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叶玲。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建国、叶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4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叶玲帐户存款158947元。其分别为:本金120000元、利息3582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案件受理费1427元、本案执行费1700元。现该款已交付完毕。本案实际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