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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赖永才与赵子龙,徐远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96号原告:赖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67元,原告赖某某申请减少诉讼标的51026.82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余款1300.6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赖某某。审判员 和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启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