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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石占省、张会梅等与顾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占省,张会梅,杨莹莹,石子乐,顾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100号原告:石占省,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张会梅,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杨莹莹,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石子乐,男,201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法定代理人:杨莹莹(原告之母),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霍庄村*组。以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进才,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升,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孙林,该公司经理。原告石占省、张会梅、杨莹莹、石子乐与被告顾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原告石占省、张会梅、杨莹莹、石子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占省、张会梅、杨莹莹、石子乐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