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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海阳与柴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阳,柴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311号原告吴海阳,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柴宁杰,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吴海阳被告柴宁杰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提供部分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海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退还原告吴海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鹏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