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传行与王利群、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行,王利群,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周传行,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被执行人王利群,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传行因与被执行人王利群、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7万元、案件受理费1443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王利群、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后未能提供已被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的确切位置,故无法进行处置。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2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