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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元鸣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元鸣机械有限公司,寿光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化永,张华胜,王守华,张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李英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元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化永。被执行人张华胜。被执行人王守华。被执行人张玉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元鸣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化永、张华胜、王守华、张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诉讼保全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光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宗,该财产正在另一案件中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檀国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