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继胜与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胜,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胜,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赵伟,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81民初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