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建新、汪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建新,汪小燕,项志祥,罗时根,郑霞,张合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8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金友,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该社职工。被告:曾建新,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汪小燕,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项志祥,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罗时根,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郑霞,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合兵,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建新、汪小燕、项志祥、罗时根、郑霞、张合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