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龙发与被执行人贺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龙发,贺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陶龙发,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贺小东,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陶龙发与被执行人贺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的申请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陶龙发因被执行人贺小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2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王飞审判员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