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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某某与被申请人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一申请人:郝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农民,子洲县老君殿镇王家坪村人,住榆阳区崇文路街道办事处王家楼村三队。被申请人:加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农民,子洲县老君殿镇王家坪村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郝某某与被申请人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郝某某称,请求子洲法院依法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依法制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事实与理由:1989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月就订婚,1991年10月10日,原、被告在子洲县老君殿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一骂二打,申请人稍微反抗,被申请人总是拿着木棍,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全身青紫红肿,申请人无法忍受,到亲戚家躲避,待被申请人气消了才敢回家。另外被申请人喝酒、赌博,申请人一忍再忍。2017年7月14日晚上10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现向贵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某某遭受被申请人的殴打,形成家庭暴力。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加某某对申请人郝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郝某某及其近亲属。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加某某违反上述禁止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宝艳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