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栾先与郝其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栾先,郝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栾先,男,汉族,1932年5月7日出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珠西村。被执行人:郝其兴,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夏津县郑保屯镇珠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栾先与被执行人郝其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岳长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0)夏商一调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郝其兴应偿还16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郝其兴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郝其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