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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建财与被执行人邢国辉、林青领、刘福建、刘同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财,邢国辉,林青领,刘福建,刘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贺建财,男,汉族。被执行人:邢国辉,男,汉族。被告:林青领,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福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同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建财与被执行人邢国辉、林青领、刘福建、刘同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邢国辉、林青领、刘福建、刘同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