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晓艳、魏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艳,魏丽霞,商僚元,潍坊市坊子区僚元膨润土厂,杨平,潍坊市寒亭区浩宇膨润土厂,段波,潍坊市坊子区瑞源膨润土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晓艳。被执行人魏丽霞。被执行人商僚元。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僚元膨润土厂。法定代表人商僚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浩宇膨润土厂。经营者杨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段波。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瑞源膨润土厂。经营者纪官丽,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艳与被执行人魏丽霞、商僚元、潍坊市坊子区僚元膨润土厂、杨平、潍坊市寒亭区浩宇膨润土厂、段波、王潍坊市坊子区瑞源膨润土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魏丽霞、段波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61653.57元,本院依法进行划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