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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家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家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09号罪犯程家平,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家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612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程家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程家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家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05分,兑换表扬三次。(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56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家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程家平原判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家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