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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时小龙与李国军、王利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小龙,李国军,王利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41号原告:时小龙,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李国军,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生,住武陟县。被告:王利沙,女,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武陟县。原告时小龙诉被告李国军、王利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时小龙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