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俊燕、宗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燕,宗帅,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燕,女,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宗帅,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林刚,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周俊燕申请执行宗帅、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636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元刚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