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万利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利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7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利勇,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并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于2017年2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利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利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5日7时4分许,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王庄镇浩泽网吧收银台处,趁网管肖某在旁边沙发上睡觉之机,将抽屉内的360元现金窃走。2、2017年1月9日5时许,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道口镇先科网吧收银台处,趁网管左某在旁边沙发上睡觉之机,将抽屉内的50元现金及三张10元面值点卡(价值33元)窃走。3、2017年1月13日3时38分许,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新区传神网吧收银台处,趁收银员许某不注意之机,将抽屉内的790元现金窃走。4、2017年1月29日7时51分许,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城关镇骑士网吧收银台处,趁网管王某3在旁边沙发上睡觉之机,将抽屉内的1772元现金窃走。5、2017年2月5日8时43分许,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新区友谊快捷宾馆住宿,趁收银员李某在旁边房间休息之机,将抽屉内的2319元窃走。6、2017年2月12日7时48分,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道口镇昊通(网讯)网吧,趁收银员郝某不注意之机,将抽屉内的680元现金窃走。7、2017年2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万利勇在滑县城关镇华林宾馆大厅收银台处,趁收银员彭某在收银台前面的沙发上熟睡之机,用收银台下面一个小铲子将收银台抽屉锁上的螺丝拧下来,打开抽屉,将里面的18876元现金窃走。当天上午,彭某报案,被告人万利勇于当晚在滑县新区德玛西亚网吧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万利勇对以上七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被告人万利勇共计盗窃7起,盗窃金额共计24880元人民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万利勇的亲属已将盗窃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万利勇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万利勇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滑县公安局民警对监控情况的情况说明六份滑县公安局民警走访记录三份,指认现场照片十四张、案发现场照片12张,骑士网吧、华林宾馆、先科宾馆、友谊快捷宾馆被盗现金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七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七份;2、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郝某、李某、左某、许某、肖某、王某3的陈述;4、被告人万利勇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华林宾馆、骑士网吧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骑士网吧、传神网吧、浩泽网吧、友谊快捷宾馆、昊通网吧、华林宾馆监控视频光盘六张。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利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利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利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双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