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志生与孙焕祥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生,孙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志生,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孙焕祥,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生与被执行人孙焕祥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焕祥有工资收入,工资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张志生自愿同意被执行人孙焕祥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书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