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春瑞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春瑞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91号罪犯吴春瑞,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春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春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春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春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春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