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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申请执行人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赵X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赵XX、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X已归还申请执行人李XX借款本金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5500元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XX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少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