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仙明、安徽省汉白玉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增光,王仙明,安徽省汉白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徐增光,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王仙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安徽省汉白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浍南镇白徐村,组织结构代码74890050-0。本院在执行徐增光与安徽省汉白玉米业有限公司、王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