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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619陈波与孙卫林、王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孙卫林,王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619号原告:陈波,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孙卫林,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进成,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陈波与被告孙卫林、王进成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