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619陈波与孙卫林、王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孙卫林,王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619号原告:陈波,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孙卫林,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进成,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陈波与被告孙卫林、王进成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