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谌登红与唐勇、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登红,唐勇,邹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277号原告:谌登红,男,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勇,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邹丽萍,女,生于1973年1月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谌登红与被告唐勇、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谌登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芹人民陪审员 桂玉婷人民陪审员 段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