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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肯尼特五金有限公司、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肯尼特五金有限公司,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肯尼特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肯尼特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