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一品嘉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一品嘉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2847号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物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32XXXX,地址:本市巴音东路1-3-4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兵,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保路,男,汉族,身份证号:×××,系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库尔勒市一品嘉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一品嘉园业委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延安路一品嘉园小区**号楼**号房。负责人:庄杰,身份证号:×××。原告中美物业公司与被告一品嘉园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美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兵、牛保路,被告一品嘉园业委会负责人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组织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发布的《公告》、《通知》无效;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全部损失、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以库尔勒市一品嘉园业主委员会的名义非法侵占了原告在该小区的所有公司财产,同时在报纸上刊登了侵害原告的《公告》、《通知》等。被告未依法成立和组成,其组织不合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以上请求。一品嘉园业委会辨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经过社区和房管局登记备案履行了一定的程序,是合法的。我们没有给原告造成侵害,原告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库尔勒市一品嘉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3月,一品嘉园小区业主向主管的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书,申请成立一品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5月,一品嘉园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了部分业主作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了一品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经所在社区库尔勒市铁克其乡中恰其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登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5月20日经房管局同意并在在登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另查,2016年9月被告与新疆美业物业公司重新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对一品嘉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备案表、申请书、筹备名单、公告、业主签名表等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依法报请申请,通过业主投票选举成立,被告成立后依法在库尔勒市铁克其乡中恰其社区和房管局进行备案。原告主张被告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认为被告成立无效,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