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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宗琴、刘凯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刘宗琴,刘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352号申请人: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宗琴,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刘凯,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宗琴、刘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宗琴、刘凯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2K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宗琴、刘凯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山东百中捷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翠翠 更多数据: